为适应*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国家限制限制生产的除外、国家需专项审批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第股东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力:
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吗,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⑸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3月1日
XXXXXX有限公司
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
20___年___月___日在路号层 单元召开了*公司第___届第___次股东会,会议应到___人,实到___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增加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
增加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为*万元,
其中由新股东*增加知识产权出资*万
修改章程:同意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亲笔签字)
*(亲笔签字)
*(亲笔签字)
*(亲笔签字)
*(亲笔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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