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单位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决策机制管理等项管理。
第四条综合股主要负责我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包括实物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稽核、审批、审查,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我局财务支出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的统一审批程序。经常性的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送副局长审核(500元以下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才能报帐。
第十四条经常性支出管理办法。为维持局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的行业特点,对经常性支出实施下列管理办法:
(一)局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按照县里的有关文件支出,同时执行本行业有关奖金、补贴,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基本工资、资金、福利。
(二)会议费、差旅费按县财政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出。
(三)接待工作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我局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准批量购买和存放接待酒水。
(四)公车平台支出费用,按照车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有关招标文件执行。
(五)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物品、设备,需事先经局长同意,才能购买,并给予支付。凡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十五条专项支出管理办法。局机关的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时间紧、要求高,专项支出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
第五章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我们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在维持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五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单项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或维修结束后,由承办工程的公司据实报销,经分管副局长根据预算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超出预算金额的,应附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大额单项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适用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招投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拨款资金。按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我局所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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