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本局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实施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局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
二、预算管理
(一)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局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同时编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备局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局财务资产科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局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区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资产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局财务资产科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50000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分管局长和财务资产科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局财务审批人签字-→财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局经费采取局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一次发生费用不足500元的,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在500元以上的,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超过1000元(其中基建、车辆等专项经费10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签核。
3、结报方式
本局经费结报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务卡刷卡与转账结算结报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新增手续,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
4、结报类别
(1)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务资产科长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局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资产科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据报销。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会计审核,再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按结报程序报销。
(3)会议费: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定海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定党政办发[2014]201号)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一律按规定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合法财务票据,列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商务)来宾记录、接待清单,方可报销。
(5)职教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报销学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加油保险、车辆装饰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区机关车队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管理制度。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装潢、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修理在结算时须附修理委托单和结算单,装潢在结算时须附装潢清单,并由车队负责人核实。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需由经手人和车队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7)办公经费:局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关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8)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局采购制度执行。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财务部门报销,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二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五、票据管理
(一)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局财务资产科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六、财务报告
局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和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月报内容主要根据局年初预算情况,就局财务的主要项目每月所发生的有关数据编制报表,供局领导决策参考。财务资产科需将每个月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开支明细账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签核。财务分析报告分年中、年终两次进行,主要就局经费开支结构、内容及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管理、加强财务控制的建议,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七、档案管理
每年度结束后,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存根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由档案室专人管理。若有非会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借阅财务档案须向财务资产科提出申请,经财务资产科科长审批后方可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借阅。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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