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依据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规定,经测算和综合平衡,拟定了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一)调整建议
1.拟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50元/月。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1%。
2.拟将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2元/小时、14.4元/小时、15.7元/小时,分别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5元/小时。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5%。
(二)有关说明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1995年起,我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出台了《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规定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针对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人社部又对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进行了调整,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明确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稳慎把握调整节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人社部的通知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498号),将最低工资由过去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今后一个时期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经过开展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决定,、2017年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到2018年7月1日已满三年,按规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前进行调整。
2.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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