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腐败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与公信力,也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要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铲除基层腐败的土壤,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坚决查办“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月,*在中共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严肃指出了一些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基层腐败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与公信力。当下存在的“小官戾气”“小鬼难缠”以及发生在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为群众提供服务时,对于应该“马上办”“尽快办”的事情,一些基层干部却把它变成了“等等看”“拖着办”,甚至还在地方惠民政策的执行中打了折扣,这就容易导致惠民资金“惠官不惠民”“不跑不送不给办”等问题的出现。*曾指出,基层的“微腐败”也有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基层腐败是一种瘟疫,它会寄生在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身上,若任其滋生发展,就会破坏地方的政治生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年来,一些基层干部中出现的“小官巨贪”现象,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官不在大,有权则灵”,一些基层官员虽然仅为科级干部,甚至科级以下的“小官”,如股长、“村官”、部委里最底层的收发员、车队甚至清洁队小领导等,但他们中的一些人比起那些位高权重的大官来却毫不逊色。例如“土地奶奶”罗亚平、“官场流寇”穆新成、“红顶官商”郝鹏俊、“涉黑警长”关建军、“亿元股长”李华波、“长袖善舞”李志强等,这些官场上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成为了各类贪腐大案的“主角”。更有甚者,如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张佩山,竟然动用其管理的9亿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收受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好处费30万元。
这些干部原本只是中国社会中最基层的官员,但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资产。这些“蚁贪”身在基层,其腐败行为直接危及着群众的利益,对党和国家的危害很大。若不严查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人民群众就会觉得反腐败与自己有距离,难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党在基层反腐败历程中所面临的文化困境
审视过去的反腐败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腐败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生活不规范、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但从更深一层分析,则是一种文化困境使然。“官本位”“圈子文化”“潜规则”三种不良取向,是滋生基层腐败行为的有害土壤。
“圈子文化”使得人们陷入了一个人情怪圈:同学讲“同学圈子”,朋友讲“朋友圈子”,官场也要讲“官场圈子”。一个个“圈子”所形成的“生态”环境,让人们仿佛看到了一个个纵横交错、五颜六色的“怪胎文化”。在“圈子文化”中,情大于法,关系的威力高于法律的威严。而近年来,“圈子文化”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高频词汇,我国对政治生态的有效治理,对“圈子文化”的盛行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
“官本位”体现的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驱动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成了一部分人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官本位”是一种错误的特权思想和价值取向,其存在违背了党的根本宗旨。当前,随着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约束,这将有利于破除“官本位”思想。
“潜规则”是一种特殊的腐败文化,以权力寻租,以金钱开路,是权力蜕变过程中刻意规避法律与道德所产生的不良风气。若长此以往,必然会滋生或助长腐败现象。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强力反腐之下,“潜规则”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要铲除这三种腐败土壤,就必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抓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
基层反腐败斗争需补足制度短板
在过去四年中,*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有50多部,占现行150多部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2012年出台的《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但“制度反腐”绝非一日之功,我们还需要向“标本兼治”的目标继续迈进。
推进基层反腐败斗争最根本的路径,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理配置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改变以往在推进“制度反腐”过程中,反腐败机构过多、内部权力过于分散的现象。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反腐败的力量相对分散,如党的纪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中的反贪和反渎机构分属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就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避免制度设计上有可能出现的“制度离散”“制度冲突”等状况。
此外,我们还应当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制度体系。比如在反腐败斗争中,曾出现了“小腐不查,大腐难查”的情况,这就启发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反腐败从“小”抓起,从“腐芽”根除,以彻底改变“带病提拔”和“边升边腐”的怪现象。再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是世界公认的一项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我们要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哪些人需要申报、申报哪些财产、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以及虚报隐瞒个人财产如何制裁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反腐败斗争应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基层反腐倡廉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只有社会舆论与普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对于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动力不足等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普通民众难以知情。在无法掌握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群众的举报就不会产生实际的效用。另一方面,腐败往往又呈现出“隐形化”和“群体化”的趋势,公众力量很难与之抗衡。
*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中指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这正是为了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反腐的成果。因此,一定要解决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消除他们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障碍和阻力。我们不仅应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大扶持和培育的力度,保障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在社会生活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不断拓宽利益诉求的途径和渠道,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监督优势,最大限度地激发民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动力和热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逐步改变了腐败和反腐败的“胶着状态”,已经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回顾过往,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特殊性以及在这场斗争中所面临的各种困境。铭记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注:本文系北京高校*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新华社,1月12日。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周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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