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商务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务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商务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商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商务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要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且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各抽查事项的责任股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产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5%(小微企业可根据市场运行的具体特点适当减少),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股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股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确保商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商务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银川市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一)。对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二、附件三),通过机选和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局属各行业监管单位要根据行业监管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事项年内要达到各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2017年年底实现全覆盖。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查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局属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按照“双随机”要求,协调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保障各项的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常规媒体以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能力。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农发办应当明确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第四条国家农发办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和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农发办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以国家农发办在编工作人员为主。
第六条国家农发办建立健全聘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省农发机构工作人员辅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每年对全国30%以上的省级农发机构开展检查,二至三年为一个检查周期,周期内完成对省级农发机构全面检查。
第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开展检查时,根据被检查省农业综合开发县数量、财政资金投入金额、项目类别、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按不超过开发县总数10%的比例随机确定延伸抽查的开发县,最低不少于两个。
第九条国家农发办对被抽查的县级农发机构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国家农发办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以及辅助检查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可邀请财政部有关司局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农发办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要求,开展组织检查组、印发检查通知书、复核检查结论、调查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录入财政部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监管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供财政部各业务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级农发机构检查工作执行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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