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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微腐败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23-08-20 21:01:2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微腐败表现形式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下,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基层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各种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腐败的产生因素也是错综复杂的,既有个人物欲膨胀的推动,又有金钱、权力的诱惑,既与个人素质不高、自控能力差有关,也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权力机制不完善、权力失去控制相联。所以要严格制约权力,使人不能腐败,提高觉悟,使人不想腐败,加强监督,使人不敢腐败。

一、基层腐败的表现形式

1、按主体可分为个案的腐败与集体的腐败。个案的腐败是基层组织的某一位干部利用权利为自己或相关利害人谋取私利的行为。集体的腐败是基层组织中两位或两位以上干部相互勾结,共同为各自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利侵吞集体财物的行为。

2、按性质可分为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经济腐败指贪污受贿,侵吞财物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腐败。政治腐败指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与思想政治作风相关的腐败。

3、按是否容易被群众所意识到可分为隐蔽的腐败和显露的腐败。隐蔽的腐败指不经仔细审查清算不能被发现的腐败,如做假帐,挪用资金的。显露的腐败指容易被意识到甚至披上合法外衣的腐败,如公款消费,借考察学习名义出去旅游度假等。

4、按腐败的程度可分为违法违纪和构成犯罪。违法违纪是腐败程度较轻,违反法规、规章和党纪的腐败。构成犯罪是指程度较重触犯刑法的腐败。

二、基层领导干部产生腐败的原因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寻找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

1、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腐败的原动力

马克思说“如果有50%的利润可以挺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可以践踏法律、如果有200%的利润可以无顾生命”。俗话说得好“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正是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并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贿买官、跑官要官等现象。我们的少数领导干部正是由于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无法很好的把持自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才一步一步走向腐化堕落。

2、政治思想观念的淡薄是产生腐败的关键点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原则认识不足或认识不端正,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的指示,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对腐败打击不力。

3、权力的相对集中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了甚至监督机关失去了监督作用,那么腐败产生就是必然,因为领导干部本身具有二重性。第一是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群众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有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把权力私有化了,自身不正搞腐败。第二是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就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所以,纪检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如果领导干部本身和纪检监督都失去作用,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4、制度的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间接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有的单位虽然制定有制度,但是只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关键作用。尚待完善的制度没有为人们开辟合理追求个人利益的宽广渠道,却为腐败分子的“黑色收入”留下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有的甚至以制度不完善之机,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搞腐败。

(2)监督机制作用乏力,各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基层监督机关存在一种“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现象,使监督作用很乏力,另外就是基层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点”。

三、防治腐败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把反腐倡廉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腐败能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公民利益、动摇社会根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彻底遏制腐败,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腐败的苗头掀起。只有防微杜渐,才能筑起拒腐防变的万里长城。

1、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与自我教育。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我们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教育,二是法律”。教育就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性质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学习法纪条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努力使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教育与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更是重要,这正如同外因和内因这两个要素,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党员干部的自我教育是自省自律的重要手段,党员干部应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地进行对比检查,与先进找差距,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列理论,增强工作热情,在内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并力争成为先进典型。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我们不难发现,没有哪一个腐败分子是从一开始就腐败,而是一步一步的走向堕落的深渊,最终成为人民的公敌,社会的败类。这与其自身的修养有关,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自以为是,一方面自己不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和政治素质;另一方面以各种理由、借口,说工作忙、事情多为由,推托了组织开展的各种理论学习,或者不重视,只当耳边风。而更多的学习任务就落在了一般党员、干部身上,于是就出现了群众所讲的“领导有病,百姓吃药”的奇怪现象。这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最终导致原则立场不坚定、政治素质不过关、思想作风不健康。针对这种现象可以考虑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参加政治学习的硬性制度。这种学习应当以上级集中进行为主,并视学习情况与个人升职奖罚挂钩。要改变在学习教育上“下毛毛雨”和“点到为止”的做法,实行强制性的灌输教育,唯有如此,才能树立领导干部良好的学习风气和习惯,自觉接受思想改造。所以,必须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与自我教育,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及时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干部不能贪。腐败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对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基层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不仅是对基层领导干部的防范和制约,更是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关心和保护。腐败分子之所以能连连得手,都是和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联系在一起的,必须要解决监督机制中长期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解决“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难题。要防止腐败继续发生,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各种办事程序,加强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相互支持、配合、监督和制约。一方面要将监督的重心和关口前移,立足于教育防范,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坚持从严执纪,加大对违法乱纪领导干部的惩治力度,并要运用案例教育,以案说纪,不断增强惩处腐败的震慑力,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再次就是要推行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尤其要杜绝党政一把手插手、操纵甚至包办各类经费划拔、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到上级单位部门跑项目以及招投标定标发包工作。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党要管党绝不是党委书记一个人管党,党管干部绝不是党委书记一个管干部。

3、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使群众明白一些举报知识,明确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扩大群众加入反腐败既是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本职负责,让群众自觉运用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安全感,积极宣传*惩治腐败的决心及反腐败斗争的措施。二是严惩打击报复,消除顾虑。反腐败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保护好群体检举揭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纪检监督机关法定的责任。凡对检举揭发腐败问题的群众进行刁难、挖苦讽刺,打击报复,甚至迫害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涉及到谁,要一查到底,严惩不怠,决不姑息迁就;对打击报复,案件压案不查,久拖不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真正消除群众检举的后顾之忧。同时,对那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也决不能心慈手软,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政纪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增强监督意识,优化环境。群众检举揭发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手中有一定权力的基层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群众能否使检举揭发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领导干部要消除“家长制”、“一言堂”等消极不良思想,摆正位置,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甘当人民的公仆,诚心诚意地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欢迎群众监督,重视和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要敢于正视自己的不足,经常反思自己的问题,听得进逆耳之言,胸怀要胆荡,对待群众揭发举报,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虚怀若谷的精神。正确对待群众的检举揭发,对群众不能求全责备,不能对检举揭发人进行为难,给他们“穿小鞋”,更不能打击报复,要切实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充分认识和肯定群众检举揭发是一种正义行为,对如实检举揭发腐败行为的群众应给予鼓励和表扬,对举报行为有了公正的“说法”,形成以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使群众消除检举揭发的种种顾虑,使他们理直气壮地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四是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促进群众检举揭发。认真查办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寄托着信任和希望。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处态度要坚决,执法、执纪要公正、公平,行动要及时,措施要得力,处理要准确恰当,推行办理信访初查责任追究制,增强纪检监察机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感和压力感,保证信访初查的质量,对群众信访举报久拖不办或敷衍塞责,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保证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腐败行为敢于交锋、勇于斗争,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五是奖励揭发检举有功人员,激发群众积极举报。为进一步引导、保护激励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举报基层党员干部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违法乱纪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信访网络的建设,制定奖励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制度。对敢于与腐败分子交锋,经反映查实挽回了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功者给予适当的物资和精神奖励。六是完善保障机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是反腐败的主体力量。人民群众参与治理腐败,是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体现,进一步健全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具体办法,从法律上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有关保护措施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