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微腐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本人按照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对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认真吸取教训,明确努力的方向,以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的目的。现将剖析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和不足
1,学习深度不够。在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时,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有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够,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和“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性。
2,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待加强。牺牲休息时间抓紧处理工作的紧迫感有所放松,工作“蹲、靠、守”的功夫还不到家。因为工作繁忙,有时会放松了学习的时间。
3,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存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思想上对政治学习认识不够,平时虽经常参加政治学习,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理论与实践脱节,自己思想意识的更新不够。
三、整改措施
1,通过开展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自查,本人认真对照县委关于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要求,通过学们的长处,我认真反思了自己的不足,决心边学边改,立查立纠。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实践发展观”,用“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的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能力。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继续发扬“钉子”精神,努力挤时间学习党的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动脑筋进行理性思考,在理性思考中活化思维,提升境界。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获得新知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②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省委书记徐光春参加信阳代表团审议的重要讲话,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创优服务,改进作风,把为上级、为同级、为下级服务作为工作的基础,把热情搞好服务视为自己的天职,发扬“认真负责、扎实苦干、不干则已、干就干好”的优良作风,伏下身子,埋头实干,树好形象,为城乡建设增辉。
③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善于总结工作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管理水平。
2,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首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从采购办自身实际工作出发,进一步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机制的科学规范化。其次,注重法律实务,将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提高问题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最后,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处理各项问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学习、贯彻方波、曲尚英同志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斗争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4,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谨、规范、科学地做好各项工作。深刻的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坚定不移的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身作则的坚守共产党员的职责。
5,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荣辱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形成“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
涉及乡镇、社区、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也被称为基层微腐败,目前呈现出易发多发、量大面广的状态。虽然基层微腐败涉及的贪腐主体权力层次“微”,贪腐事项“微”,但基层微腐败造成的危害并不“微”。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性
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行政村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基,乡镇、社区和村组干部作为最基层的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大厦地基中的钢筋。他们与群众的接触最直接,群众也更为信任和更易于向他们寻求帮助。而基层微腐败完全背离了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与群众的预期相反,侵犯老百姓的现实利益增加其自身财富。常见的有:在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巨额集体资产;虚报冒领、克扣侵占涉农惠农扶贫领域专项资金以及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办理低保、公款私用等。这些赤裸裸的与民争利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直接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撼动了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
破坏政治生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是*在深刻分析全面从严治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得出的重大判断。有贪腐行为的基层干部为了确保借以敛财的权力能够长期掌握在手,往往会腐蚀拉拢上级党员干部,以构建自己的保护系统,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腐败,成为滋生腐败堕落的温床,极大恶化了基层政治文化和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扭曲行政信息。行政信息传递通道通畅、内容真实有效是良好治理国家的前提。基层贪腐主体为了达到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欺下瞒上,对上向上级政府报送的是虚假信息,对下向群众隐瞒国家的帮扶措施。一方面向上级政府报告帮扶款项已经发放到位;另一方面,并不告知群众相关帮扶事项,从而侵吞大量资金。微腐败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落入微腐败主体之手,并没有被实际有效地分配到所需村民,使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扶贫政策失效。更严重的是,在错误行政信息的误导下,政府可能会将原本正确的决策调整为错误的决策。歪曲的行政信息阻碍了整个行政体系的信息传递和执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败坏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基层微腐败的权力主体及其家属们在日常生活中肆意妄为、荒淫奢侈,且在面对反映问题和有所诉求的群众时,态度往往极为狂妄、恶劣,易利用职权采用高压形式打击报复,更有甚者与当地的黑恶势力勾结,为非作歹。这些做法与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代表的性质不符,极大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
基层微腐败滋生的原因
第一,对基层权力监督无力。当前,我国基层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虽然都已经建立,但很不完善,远未有效运作。如村廉勤委员会、理财小组对村干部的监督以及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干部等的内部监督,在现实中形同虚设,未成为对基层干部的抗衡力量。无论是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和非法律监督部门等的外部监督,监督力量都相对薄弱,往往是群众的意见很大,而监督部门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不深入,再加上外部监督多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防范,不能有效防治基层微腐败。
第二,村务社务公开不到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村务社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村民、居民关心的事项真实公布。但在实践中,村务社务公开普遍存在随意性和零散性,给基层微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三,惩治轻缓且不及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主体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干部仅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下符合职务犯罪主体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基层干部的贪腐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争议很大,导致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的管辖出现争议,惩治不及时。此外,法院判决宽缓,大量运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微腐败。
第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基层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于凭经验或人情关系指导工作,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职务犯罪等政策法律学习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要求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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