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芜湖市住建委编制了《芜湖市住建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芜湖市住建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市编制的《芜湖市住建委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业务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 (三)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我委工作规划、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住建委专栏查阅(具体网址:http://gk.wh.cn/xxgkweb/blue/index.jsp?unit=003010941),也可以到市住建委办公室(具体地址:瑞祥路88号)。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gk.wh.cn/xxgkweb/blue/index.jsp?unit=003010941 本机关受理点:市住建委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3-3012534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一般15个工作日,如遇复杂问题可延迟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办公室申请获取。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芜湖市住建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芜湖市瑞祥路8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3-3012534 邮政编码:241000 互联网在线申请:点击网页中菜单“依申请公开”,填写网上申请表格。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4)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5)受理机关名称。 (6)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6)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点击网页中菜单“依申请公开”,填写网上申请表格,提交在线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9)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0)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4)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2、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
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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