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考勤制度,制度内容如下:
一、作息时间
1、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8:00-18:00
2、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
二、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一天打四次卡是计算员工出勤的依据,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者除外。
三、迟到(早退)
1、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除工资10元/次。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扣除当天工资一半;早退3分钟以上者,扣除工资10元/次。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扣除当天工资一半。
2、无故旷工者将扣除两天工资,请假者只需扣除请假期间工资。
3、1个月内迟到累计达10次以上者,给予辞退。
四、因公事外出或出差不能按时打卡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填写《签卡单》,并由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签字;因公事无法及时上、下班前赶回公司打卡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经理,待回公
司时填写《签卡单》;部门经理及时将异常打卡情况汇总到人事部。因忘记打卡者,可由人事部给予三次补签机会,超过三次部分,视未打卡时期为旷工,扣除未打卡时期的工资。
五、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六、本制度于6月8日开始执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制约并保护自己,望各位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带领员工紧跟公司前进的步伐。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xxx有限公司
人事部
6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号)和《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金人劳社文20xx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合法性、合情性、合理性和引导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金水区爱卫办、创建办全体工作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制度内容
(一)休假制度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金人劳社文200911号文件,规定如下:
1.公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公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公休假,其请假天数多于公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5)工作人员已经享受过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婚假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丧假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02年11月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1次会议通过,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四)产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产假假期:女为半年,男为30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保胎假工资发放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4.已经享受产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探亲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
1.条件: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事假制度
根据《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文件,规定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 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2)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规定执行。
(四)病假制度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号)的文件,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盛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盛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内部制度
1.旷工制度。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诫勉谈话,取消全年评优资格;一个月内旷工1天的,年度考评定为基本称职,并上报区人劳局和财政局按本月出勤扣发工资;一
个月内旷工2天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除在全体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外,并上报区人劳局和财政局按本月出勤扣发工资;一个月内旷工3天的,待令辞退,并上报区人劳局和财政局扣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累计旷工天数以半天计算)
2.事假、病假制度。
(1)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公休假冲销;凡不用年公休假冲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扣发工资)处理。
(2)请假人员必须按照单位内部请假制度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返回后未立即向领导和办公室口头销假,按继续请假处理。
(3)工作人员请病假,需出示社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方可请假。
(4)工作人员请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公休假数一倍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超出二倍的将定为称职(合格)、基本称职(被告诫);超出三倍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累计请假天数以半天计算)
(5)工作人员请病假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能坚持正常工作,且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报批到区人事局、人劳局、财政局;
(6).如果假期到期,且有不可预见的事情,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必需向主要领导口头续假,由其科长代写调休条,经主管副职、行政正职签字后,交办公室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3.迟到、早退制度。
(1)迟到及早退,包括指纹记录、会议、学习等各类活动的参加。凡超过规定的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超过20分钟为矿工半天。提前10分钟离开岗位的视为早退,超过20分钟的为矿工半天。
(2)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下午,上班、下班,均需签到(每日共计4次)。未签到的按迟到、早退处理。
(3)工作人员一周内有两次(含两次)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现象的,下周“挂号”打扫单位公共区域卫生5天。如果在打扫卫生期间,发现未打扫的,按旷工1天处理;1次打扫不干净的,延长打扫时间1天。
(4)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有三次(含三次)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现象的,按旷工2天处理;一月内有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按旷工3天处理。
(5)迟到、早退请假。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需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主管副职、行政正职签字后,报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谎报,经查出,对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任人按旷工处理。
12.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不能签到的,由科室负责人经主管副职同意、行政正职签字后,报办公室登记。如发现谎报的,经查出,对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任人按旷工处理。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科室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本制度,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大胆管理,坚持原则,严肃工作作风,狠抓工作纪律,切实抓好队伍建设。
(二)营造良好氛围。树先进,立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浓烈氛围,激励全体干部工作人员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我区城市管理工作中,以扎扎实实的工作,创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今年的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严格督查。办公室将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汇总、通报、公布,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表彰和处罚。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用和评比依据,对不遵守或严重违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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