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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亚市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20 23:48:4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在本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本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 )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经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如教育、医疗、科研等方面专业人才 ),凭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本市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或在本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凭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印发后,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本市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 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本通知发布后 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四、提高产杈式酒店经营比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佘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市住建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市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格处罚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 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和研判市场形势,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 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网信监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 前应对,提前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对澄清,防止炒作。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在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整治情况,防止大起大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府〔2017〕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府(2010)139号、三府(201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