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管理规范有序,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省管河道的护堤地范围为护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至二十米,其余河道护堤地范围为护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五米至十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二)河道管理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县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并对县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建立河道巡查制度,重要河段、事故易发河段要建立专人职守制度。公安部门要对非法挤占河道、严重设障、非法采砂行为及涉黑势力依法进行打击。电力管理部门要对非法采砂用电加强监督管理。安监、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非法挤占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河道监管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入汛之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河道设障、非法采砂进行整治。
二、排查隐患,确保防洪安全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县域内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河道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在隐患排查中,检查的重点是:
(一)涉河建设项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否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是否有越权审批现象。对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
(二)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若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山西省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程序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对各采砂户,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沙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修复整治,所需资金从县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三、加强规划编制,规范河道审批
(一)河道规划及审批
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由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省管河道应在省河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河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河道管理部门参加;市管河道由市河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河道管理部门参加;县管河道由县河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即省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规划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河道项目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河道审批制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填堵、占用、拆毁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随意设置和扩大河道排污口,随意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将坝(堤)顶等兼作公路,从事采砂、取土、淘金、考古等有关活动。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位置和界限(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填堵、占用、拆毁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将坝(堤)顶等兼作公路等事项的审批。省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河道管理范围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从事采砂、取土、淘金、考古等有关活动。省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证;市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证;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发证。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放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加强河维费征收力度,积极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市、县河道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并按时、按规定比例上缴。要加强河维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河维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汛期的防洪抢险,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工作。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的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取依照《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以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细则》(晋水计字〔1994〕第2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河道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对河道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规范河道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西省水利厅(晋汛电[2015]3号)“关于全面开展河道清障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河(沟)道清障工作,确保全县河(沟)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现将我县河道清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
按照省防指要求,本次河道重点清障范围是流域面积大于100k?的河流,我县涉及漳河、史水河、淤泥河、郭河。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重点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河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1、对河(沟)道内违规占地、建房等设障行为的单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下发清障令,明确清障内容和时限,由设障单位自行清除。逾期不按要求清理的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清障类型:(1)建筑、生活垃圾及弃置的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阻碍行洪的物体;(2)阻水的围堤、道路、便桥、渠道;(3)河(沟)道范围内修建的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设施;(4)高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对生活垃圾等无明确设障主体的,由乡镇政府(富阳工业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清除。
4、对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要严格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密切关注河势发展,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5、本次全县集中清障时间从7月5日至7月15日。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河道清障相关动态的统计上报工作,并于每日16:00前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
1、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2、要严格按照政府对所辖区河道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层层签订“河道清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辖区内河道清障、改善河道行洪能力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辖区内河道清障工作任务。
3、县国土局要对河(沟)道违规修建的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设施进行排查清理;交通局要对河道上违规桥梁和沟道内道路进行排查整改;住建局要加强对县城内排洪设施的排查疏通;县水利局要加强日常巡查、杜绝“前清理、后设障”现象,逐步推行“河长制”,使河道巡查、监督、管理常态化,处置整改法制化。
三、健全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河道清障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省、市要求,县防汛指挥部专门成立了河道清障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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