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获悉,为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我市征兵工作质量,日前,市政府、军分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试行)》(衡政〔2015〕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优待安置政策、加大企事业单位征集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严格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由各县市区政府抓好落实。其中,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故城县、阜城县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平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开发区、滨湖新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参照桃城区执行。在部队立功可获地方物质奖励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5000元;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元。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应发的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和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立功士兵退役一次性补助增发严格执行《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按标准发放到位。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因不能完成征兵计划而经市征兵办调配征兵计划的,由调出计划单位按调入计划单位入伍新兵的优待金及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支付所需经费。开发区、滨湖新区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参照桃城区执行。高学历士兵优先安置完善高学历士兵安置政策。对于入学前户籍在我市且为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由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且服役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退役后由市政府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年度安置计划额不超过100名。各县市区政府在当年政法干警招录中要拿出10%比例的岗位,用于安排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优秀退役士兵。企事业职工入伍照领基本工资在加大对企业单位的征集力度方面,户籍在我市且在企事业单位内工作的适龄青年必须参加应征,由村支部、居委会办事处负责统计、督促辖区内适龄青年参加报名、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可征入部队。入伍后由原企事业单位按用工合同和本人实际收入发放基本工资,并将服役年限视同工龄,且原单位不得在其服役期间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退出现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优先接受用工培训、优先提拔使用为管理人员。退役士兵创业免三年税费为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并在就业时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据悉,《意见》已于9日印发各县市区政府、武装部,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