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入我省,学生法定监护人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材料申请转学至我省学校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经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由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负责为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借读是指学生离开学籍注册学校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学籍系统。
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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