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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