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1.报到时间:年9月3日-4日,请务必按时报到,不得提前或延迟。如果你不能按时报到,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学生,请凭录取通知书、入伍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报到地点: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
报到期间在重庆火车站(菜园坝)、重庆火车北站南北广场(龙头寺)、巴南区鱼胡路口轻轨站设有接待站,其它地方可以根据提供的乘车路线到达学校。
3.入学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红底免冠半身照片8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和专业)。
4.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购买半价火车票。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请在生源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申请方式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转专业、辅修、跨年级修读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按照因材施教的教学规律,结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跨年级修读课程,具体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跨年级修读课程及提前毕业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辅修专业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根据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有关规定可以转学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其他高等学校且我院未开设的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并附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材料,向学院书面申请。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在市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应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转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缴纳费用。
(三)转学在每年的6月、12月的最后一周办理。
(四)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籍异动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或转专业学习者,应按转入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院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院统一行文确认,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学生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免试,并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客观评定其课程成绩,并由任课教师登录成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院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院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学院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二)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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