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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8-17 04:33:5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成都工业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成都工业学院2017年大一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在八月末到九月中下旬之间。此时间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具体各专业大一新生报到时间及报到地点以学校官方网站为准。

大一新生们也可以根据准确的开学时间安排出行、购票等相关事宜了,大学新生报到可以提前几天,但最好不要延后,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准时报到,一定要和学校打好招呼。

入学报到

①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须将相关资料邮寄至学校教务处学籍科并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教务处学籍科书面请假

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③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复查和体检,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成都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学校招生部门。学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体检结果提交教务处备案。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各院(系)在开学6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工作。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由教务处管理,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籍表在学生毕业时交校档案馆(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入原班一同上交)。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2周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首先到学校计财处履行缴费手续,然后持由计财处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二)学生持缴费单据到院(系)注册; 

(三)符合注册手续的学生,由本人在《学生注册登记表》上签字;

(四)完成注册手续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六)各院(系)在开学后第三周将学生签字注册名单、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及未注册学生名单 (签字盖章)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在学分制条件下,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最短不低于3年。 

凡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凡在四年学习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科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在学分制条件下,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短不低于2.5年。 

凡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凡在三年学习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课程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通识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指供本专业学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识公共选修课指不分年级、供全校所有专业学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分是课程量度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学业所需时间的反映。课程的学分数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性和学时数为根据,原则上理论课、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2周计1学分。 

第十九条  原则上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议的顺序,按先易后难,先基础后提高的原则修读课程。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去除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类型的课程后,所修学分总和应不低于15学分,不高于40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超学分选课。 

各类课程学分均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相互之间不能替代(超出毕业学分最低要求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自行认定为通识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在选课和进行课程注册后方能修读相关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补考”、“重修”字样的相应标注;真实、完整地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无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各教研室确定,报开课院(系)审批,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开课之初向学生公布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办法,原则上,课程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期末考核不合格课程,处理方式如下: 

(一)必修课(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等实践类课程)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参加重修(集中实践教学等实践类课程只能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专业选修课可由学生自行决定是否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三)同一门课程允许多次重修,成绩按最高分登记。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经历及成果折算学分参照《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需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当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报名和交费手续(在校生网上报名,由学校统一扣费;返校生到教务处报名,计财处交费,并持交费证明到教务处课程注册)。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书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二十八条 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即为缺考。缺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补考,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一律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上的课时计算;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本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前一周相关材料由任课教师报送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行文。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作业、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前一周相关材料由任课教师报送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行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医务科和人文体育与设计学院审查批准后,可不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安排的其他活动,经考核合格后可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专科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本科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计算机二级考试;本科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可申请认定为相应课程的学分。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应达到学校有关毕业(学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转开课院(系),由开课院(系)教学秘书会同教务处相关人员负责查询。查询结果由开课院(系)院长(主任)确认后,书面通知学生。 

成绩若需更改,须由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院长(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更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自学。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系)院长(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三十七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确实学有所长的学生,如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学生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笔记和作业等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参加免修考试,达到免修标准者给予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 取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考试证书、参加各种国家级或省级竞赛获奖和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冲抵相关课程。课程成绩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学分,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经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等。 

2.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 

(一)在拟转入专业上确有兴趣和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专科三年级的,本科四年级的; 

(三)  跨层次转专业的; 

(四)  艺体专业转非艺体专业或非艺体专业转艺体专业的; 

(五)  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或理科专业转文科专业的(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申请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应于每年春季学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转专业的专科学生应于每学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本科学生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根据(《成都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规定审查,经拟转入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个工作日。 

专科学生由所在院(系)向拟转入院(系)推荐,经拟转入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 

(四)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应在成绩库中如实记载。 

第四十五条  转入院(系)可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在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凡不低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是否可记为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学生不因转专业而延长其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转学: 

(一)在拟转入专业上确有兴趣和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他院校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本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五十一条 申请转学时间为每年5月-6月和11月-12月。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学校向教育厅备案。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四份,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四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四份,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四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四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七)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四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八)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四份,加盖院(系)章); 

(九)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四份,加盖校章); 

(十)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一)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四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二)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四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五十二条  转入学校可根据转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在转学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凡不低于转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是否可记为选修课学分,由转入学校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学后,必须完成转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学生不因转学而延长其学习年限。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五)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六条  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而未超过二分之一,所患病属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状况已恢复良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不休学,准许随原班学习,所缺作业、实验均需补做,补齐者可参加学期考试。 

第五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学期休学。学生可以申请多次休学,但其学习年限(含休学)专科学生不得超过5年,本科学生不得超过6年。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习年限顺延。 

(二)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学校延长学生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长延长二年。 

(三)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九条 凡需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家长同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到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后离校。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休学手续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 

休学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学校均不安排住宿,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十条  凡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院(系)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同意后,教务处延长其学习年限,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办理停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六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奖、贷学金,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需与学校签订休学承诺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前,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所在社区或乡镇出具的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二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对不符合复学条件但具备休学条件的可再次办理休学。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科复查,合格后再到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具有相同学制的专业学习。相关处理办法,参照转专业执行。 

(六)创新创业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院(系)审核通过,教务处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相关处理办法,参照转专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十四条  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行学业警示、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在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对截止该学期取得的必修课累计学分数低于该专业计划内已开设必修课累计学分数60%的在校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学业警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予以留级学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留级。留级原则上降至下一个年级相同专业。如果下一个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学生也可申请在原班级试读。 

第六十七条 留级办理程序: 

留级由学生本人申请,征得家长同意后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院(系)同意后,学生在辅导员陪同下到教务处签署留级承诺书并办理手续。 

第六十八条 留级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等原因)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征得家长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退学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确认发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本人申请退学除外),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凡拟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退学处理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校务会决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校务会决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采用多种途径通知本人: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七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接收到退学决定书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 

第七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七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 

第七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在校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参加重修或申请参加补考和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于达到授位条件的学生,可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十一条 需要回校参加返校重修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至第四周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参见“成都工业学院《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流程”),学校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完成课程考试及了结相关问题。超过期限未回校办理相关事宜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行毕业证书即时注册,在校生、毕业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学历信息查询。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