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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6-03 12:54:0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根据以往经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大一新生的开学时间约莫在八月中旬到九月中旬之间。至于新生们关心的大学军训问题,一部分高校军训时间在八月就开始了,一部分在九月开始才开始,只有少部分大学在学期结束,甚至学年结束才军训。

入学报到

①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须将相关资料邮寄至学校教务处学籍科并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教务处学籍科书面请假

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③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复查和体检,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到校路线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购买来校半价火车票。(到火车站柜台处购买,

火车票:硬座半价,硬卧七五折。高铁动车,二等座七五折)

①迎新期间,学校在本省市火车站需要找到迎新站点会有志愿者安排坐专车回到学校。

②新生自行前往学校提前需要查好路线,因为第一次走远门需要提前了解道路情况,以防走失。小编提示:因学校报名时期报名同学较多,如有需要居住旅店等需要提前预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有强烈的个人爱好或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优势者;

2.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核确认者。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条 转出学院不得无故设定限制条件,转入学院须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1. 接收的学生必须符合本专业高考招生科类要求(文科、理科、文理兼收、艺术等类)。

2. 转入学院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专业当期学生数的5%;超出时,由相关专业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其在师资、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能够满足扩大招生的需求,由学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

3. 转入学院接收转专业工作细则由转入学院按择优录取原则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1.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等;2.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等;

3.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4.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5.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如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四条 为便于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申请专业学院内转专业可以在第1到6学期申请;跨学院转专业只能在第1到4学期申请。已经确认转专业并注册成功后,不允许再行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对申请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学分确认,若其应补修的学分达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留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留级学分数,则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第1-4学期(跨学院)或1-6学期(专业学院内)的第13周。专业学院应于第11周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报备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具体程序步骤如下:1.各专业学院于每学期第12周负责将本学院所制定的转专业条件信息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2.学生于规定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期的第13周自行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各专业学院接收条件,进行转专业网上申请,并打印已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拟转入学院,同时报备所在学院。3.转入学院于每学期第15周按照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选拔和网上审核,进行预编班,并在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拟接收学生名单汇总表,于第16周报教务处。4.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7周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最终学生名单,并通知相关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学分确认及学籍异动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由转入学院进行学分认定。学生领取学分确认表的时间为申请学期的下一学期第1周。

第九条 已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于新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由转入学院指导选课。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新专业之日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学生转专业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取消涉事学生转专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老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