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毕业学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就业,服务期需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修订)》(川大学[2014]13号)文件(附件1)规定要求,现开始我校应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的相关工作,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仔细阅读本通知及通知附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完成材料上报。
一、申请条件:
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应届毕业生(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要求请参考附件1(川大学[2014]13号)。
2、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申请材料、证明材料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逾期未提供申请材料的同学将不能再次申请或补报。
4、申请代偿的金额只能是最后学历期间所交学费或贷款的金额。
二、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
三、申请所需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复印件2份(必须使用A3纸复印)。
3、学生信息统计表1份(见附件1)。
4、分配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2份(见附件1),注:签约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即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必须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而无需提供分配就业证明。
5、工作地点具有机动性、但实际工作地点处于艰苦边远地区的同学,需提交由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工作地点范围、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证明书格式及内容参照分配就业证明书。同时要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6、如果工作单位地址因涉密而不能提供详细地址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的保密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7、按时时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待批复名单确定后凡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同学必须在代偿期间(2015-2016)的每年4-5月填写《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于5月15日前寄送至学校。学校将根据收到的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放款资格审核,并且只以4月1日-5月15日之间开出的调查表为审核依据。
8、为了保证放款的顺利进行,请申请同学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的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在一页,并保证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银行卡卡号清晰可见。
9、在填写以上各项表格时务必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及规定填写,以避免对申请结果造成影响。
以上材料可以通过快递、同学转交或亲自递交到四川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文华302办公室。凡快通过递寄送的请自行向快递公司确认签收情况。
快递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学工部文华活动中心302,邮编610065。收件人:蒋永老师
四、代偿申请结果查询和代偿金发放:
1、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助名单批复后,学校会及时将批复情况公布在学工部主页通知公告栏,请大家注意查询。
2、学校按政策规定分三年将代偿金拨付至同学账户。发放时间将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拨款时间而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及时向学校提供最新联系方式,与学校保持联系畅通。
2、请按时间规定寄送《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如因未按时寄送导致代偿资格取消,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3、为保证代偿金能及时发放到同学账户,请同学提供在四川省内开户的工行和建行账号,或者是成都市开户的中国银行账号,并在离校后保证提供的账号处于正常状态。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在接到第三次代偿金后,应主动与银行联系,根据还款协议完成还款。
5、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未满3年服务期的同学将被取消代偿资格。取消代偿资格的贷款同学必须自行支付剩余本息,对于没有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按时还贷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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