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部)推荐,经转入学院(部)考核同意接收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部)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均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部)主任同意,拟转入学院(部)考核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三)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四)转学学生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按有关规定迁移户口;
(五)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五周。转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册中。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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