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
(一)在拟转入专业上确有兴趣和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三年级的,本科四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十五至十六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第十八周前,由学生所在系推荐,经拟转入系同意后,学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未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的,应作退学处理;
(四)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专科第二、三学期,本科第四、五学期的转专业学生,由转入系根据情况确定转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相关专业;专科第四学期和本科第六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下一年级相关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应在成绩库中如实记载。
第三十四条 转入系可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在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凡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要求的,是否可记为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学生不因转专业而延长其最长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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