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监督责任不够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充分体现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释放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治党管党的强烈信号。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好全会精神和《准则》《条例》的重大意义,在抓学习、强监督、促发展三个方面下功夫、出招数、求实效。
一、坚持常学常新,在“领会精神、把握要义”上下功夫。要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和方案。一是以上率下领学。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示范、立好标杆。对此,县委第一时间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全县领导干部会议,通读学习全会公报、《准则》《条例》全文,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结合学习情况,分别做表态发言,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通过召开专题学习会、“党纪教育一刻钟”等方式主动抓好所在单位、分管领域的学习工作。二是创设载体帮学。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学习教育的战斗堡垒作用,创设“支部+个人”的学习模式,党员干部既参加单位的集中学习,也参加所在支部学习教育活动,对阅读有困难的党员支部选派人员上门帮学,确保学习全覆盖、不遗漏。三是结合实际深学。要把学习全会精神同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联系起来,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联系起来,同学习党章党史联系起来,通过读报读刊听党课等方式,不断锤炼党员干部党性,坚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力求学习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坚持从严从实,在“严明纪律、强化监督”上出招数。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我们要严格遵守《准则》各项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认真部署召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带头谈心谈话、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杜绝“一言堂”和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二是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党内监督,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切实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党组)书记更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既挂帅又出征,班子成员要落实好“一岗双责”,抓好主管、分管领域的党内监督工作。三是加大问责曝光力度。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规不依的问题,切实维护《准则》《条例》的权威性。
三、坚持对标对表,在“落实责任、推动发展”上求实效。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要以《准则》《条例》为法规依据和行动指南,结合当前查补短板工作,深入查摆党员干部及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观念淡漠,选人用人不规范,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彻底,干部慵懒无为等问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要细化责任落实。通过完善“责任清单”、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并将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准则》《条例》的情况纳入年度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责任分解落实到位。三是要聚焦工作推动。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执行两部法规转化为全县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强大精神动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重抓好项目“双进”、持续打好“三四五”、治气治霾等环境治理攻坚战,扎实开展小城镇和集镇环境的综合整治等工作,为加快建设“两山”重要思想实践示范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也向全党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强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即使如此,我们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方面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
1.管党治党意识有待增强。一是存在把主业当副业的现象。有的基层党组织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存在片面理解,认为经济工作是中心,其它工作包括党的建设都是“副业”;有的基层党委书记认为抓住经济发展看得见、摸得着,短时间内容易出成绩,抓党建工作不显山、不露水,一时难以看出效果;有的认为党风政风、政治生态的优化受大环境影响的多,凭借一己、一域之力难以扭转,因而对经济工作思考多、管得多、出场多,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露面少。二是存在把党内职务当成政治荣誉的现象。有的单位行政领导,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只看重行政职务,一说就是“我是搞业务的”,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等同于开会讲个话、发文签个字、活动露个脸,“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三是存在压力层层递减的现象。一些基层党组织习惯于“上传下达”,满足于“照抄照搬”,上级布置什么就完成什么,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的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过于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出现了“上头热、下头冷”的现象。
2.考责评责体系有待完善。一是考核比重偏“轻”。有的地方虽然将党建工作考核纳入了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但所占权重太小,对抓党建工作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甚至产生负面影响。二是考核内容偏“虚”。基层党建工作不同于上项目、抓产业、搞工程等工作,无法物化,难以量化,以致考核内容上把成立了领导小组没有、发文了没有、开展了活动没有、经费解决了没有作为指标,难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三是考核方式偏“单”。注重年终集中考核,忽视平时的监督检查和民意调查。组织、纪检、宣传、统战考核各自为政,分别考核,不能综合评定党建工作的成效。四是结果运用偏“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合理使用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条规,因而即使主观上努力运用考核结果,实践中也难免力不从心,由此导致为考核而考核,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形成“两张皮”,没有真挂钩、真兑现,考核结果运用仅体现在精神和物质层面,而对党员干部最关心的政治待遇、升降去留相关性不强,对党员干部起不到普遍激励的作用。
3.敢管敢严力度有待加大。一是缺乏敢抓的底气。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自身不干净,对违法乱纪行为管起来腰杆不硬、底气不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党务工作者怕执行规定过严,会束缚干部手脚,落下影响干部积极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罪名”。二是缺乏严抓的党性。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思想,对违规违纪的一些现象和人员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三是缺乏常抓的韧劲。对党建工作上级重视基层就重视,开展活动就紧一阵,不开展活动就松一阵,时紧时松,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四是缺乏细抓的定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该约谈的不约谈,“从严治党”的思想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二、新形势下加强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对策探讨
加强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要从五个方面拧紧责任链条,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在党内营造敬法畏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增强责任意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要像抓经济工作、项目建设那样抓党建,引导各级党组织书记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唯一性,增强主动意识、主业意识、主角意识、主责意识,切实把党的建设作为最大政绩来抓。
2.健全责任体系。党建工作影响力深、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只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能富有成效、取得实效。要全面落实、全员落实、全程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着力健全完善“三个体系”,即纵向到底的层级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的齐抓共管体系、定向到人的推进落实体系,积极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让人人肩上有任务、个个心中有压力。
3.狠抓责任落实。落实从严治党,要落到实处,而且要落到“点子”上,落到具体的事情上,找准载体向实处使劲,找准切口向细处用力,找准问题从严处较真。要坚持把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尤其是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从严治党责任落地生根。
4.完善责任考核。考核是无形的“指挥棒”,考核的导向,直接影响干部努力的方向。要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数量、时间、标准、要求,化抽象为具体、化无形为有形。要加大考核权重,尤其是对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形成“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导向。要改进考核方式,尊重平时检查考核,尊重群众对党建工作的评价。要整合考核项目,把分散在党委各部门的考核合并起来,以便对各地各单位党建工作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要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与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真挂钩、真运用。
5.是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从严治党责任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要坚持纪律上“从严”、执行上“较真”、效果上“戒示”,加快建立严格的刚性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党章》、《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从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本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展开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读文章的第三篇,紧扣《问责条例》第六条的“失职失责”情形,梳理其所针对存在的五方面问题,并逐一阐释。??编者
《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
剑指“弱化”,以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决不能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是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失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涵盖了*的方方面面,必须全面推进。如果出现重大失误,理当问责。
三是在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既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体现,也是对政治担当品质的考验。能力不足、缺乏担当,都是应当受到问责的。
剑指“空化”,以确保党的建设扎实到位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针对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现象突出,党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组织生活不健全的。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要严格落实。
三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坚持党性原则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问题,践行党的宗旨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
四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
五是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抓作风建设,整治“四风”,必须动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六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的。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严把用人关口。
剑指“虚化”,以促进党的干部自觉担当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这方面,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关键,纪委是保障。放弃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如通报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等人的问题,就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必须敢抓敢管,对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
三是不负责、不担当的。对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都要坚决问责。
四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
剑指“软化”,以确保党的纪律严格落实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党章第37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42条指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问责条例》指出,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特别强调了三种情形:
一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
二是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管辖范围出了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要被问责。
三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剑指“腐化”,以确保党的肌体永葆健康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问责条例》直面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失责,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不坚决纠正。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二是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如山西省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其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小官巨贪”,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严肃查处基层贪腐及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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