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了《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附件: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点击打开链接
赣州市教育局文件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财政局
赣市教学前字〔2017〕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了《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赣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印发
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优质普惠发展。现依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赣教基字〔2016〕51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市、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第六条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且年检合格。
第七条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第九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后,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幼儿园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同时,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归类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四、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享有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获得政府的奖补资金,可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为省示范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市示范幼儿园复评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县(市、区)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
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市教育局在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上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将各县(市、区)引导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情况纳入管理因素予以奖补。
第十八条公办省、市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帮扶指导,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
第二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县(市、区)教育、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及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情况等每年应在当地官方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教育、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监督到位。
六、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第二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七、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应坚持公民办并举的原则,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应成立由教育、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机构,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4月15日前出台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工作细则。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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