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工作统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教科研、招生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统筹统一考试和各地实施招生录取。各地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招生政策和分县(市、区)、分学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要求在本地公布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发展规划,按照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确定本地招生计划。要将本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所辖县(市、区),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细化到校。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强化落实招生规定
1.继续实行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2017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各地出现的诸如异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
3.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应由当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要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自主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本省或在外省就读的学生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
四、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五、加大招生监管督查
1.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各地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及政策、招生结果等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学校享受的分配指标额度;督促各初中学校也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本校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额度,做到家长、学生和社会人人皆知。各地要将考试招生录取情况作为秋季开学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督导结果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中。
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3.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让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实行招生问责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各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于各地公布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最迟时限不得超过5月20日。联系人:基础教育处 王建林,联系电话:0551-6282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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