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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林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及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18 14:38:56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城乡“一盘棋”,突出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两个重点,落实“快查、快定、快迁、快拆、快建”的“五快”要求,“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任务安排

全省现有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共计153.38万户、9690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危房21.33万户、1486万平方米;农村危房44万户、2640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88.05万户、5564万平方米。

按照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计划五年内全部完成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两年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内完成。城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五年内全面完成。同时,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2013年,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总计34.81万户、2143.4万平方米。其中:D级城市危房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农村危房11.9万户、714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共计19.37万户、1238万平方米,包括城市棚户区9.2万户、650万平方米,林业棚户区1万户、5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2.85万户、165万平方米,国有垦区棚户区1.56万户、92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2万户、116万平方米,煤矿棚户区2.76万户、165万平方米(续建)。同时,建设廉租住房1万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5万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5万户。

根据以上任务安排,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新建回迁安置住房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前全部竣工入住;2013年年底前,11.9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部竣工、入住;各类棚户区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18万户。

四、政策保障

(一)房屋征收政策。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二)土地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税收减免政策。

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收费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金融信贷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六)财政支持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五、部门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出台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房屋征收的司法支持力度。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预防渎职犯罪教育,监督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地选派精干、得力的优秀干部参与改造工作,将改造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组织中省直各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向国家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继续完成煤矿棚户区改造结转工程。省公安厅负责在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监察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出台改造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加快“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变更进度,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指导;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资金等政策支持。省农委负责积极争取国家对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危房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尽快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省林业厅负责制定新一轮林业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组织相关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省审计厅负责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年度审计工作,出台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审计实施意见。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确认并公布省级减免收费项目清单目录。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项目信贷资金和支持政策。省人防办负责改造项目相关人防政策的落实,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人防结建费。省电力公司负责出台关于电力供应和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省工业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广电、信访、地震、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强化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与各地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工作调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省政府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核减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并在全省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围绕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重点、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建设时限等内容,充分利用中省直各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