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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哈尔滨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1 13:18:16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

l、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哈尔滨出台棚改安置补偿新规

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意见》要求,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临时安置补偿费

最高可按24个月标准核定

《意见》提出了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

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可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最高可按房屋补偿费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

自主购房补贴款,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5万元自主购房补贴款;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区征收部门负责,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统一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