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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鹤岗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22 22:41:5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农村拆迁补偿新政

一、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另外,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三、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可供农民自由选择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宅基地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宅基地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

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例如,江西省大余县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2172元,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偿倍数为7倍,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6924元。

四、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强令禁止三种拆迁行为

农村农民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迁待遇,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做出明确指示,以下三种拆迁行为强令禁止:

强拆暴拆行为;

先拆后补行为;

拆迁无公示行为。

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工农区、南山区、东山区、向阳区、兴山区五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五区政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改造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城市棚户区居民通过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就近安置为主,采取抽签和自选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城市棚户区居民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可居面积的,45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

2.可居住房屋认定条件。可居住房屋室内应有取暖设施,具备生活、居住条件。

3.楼层价格。选择多层住宅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补交差价额由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4.直接货币补偿。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对城市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

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5.附属物补偿。附属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置价格,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进行补偿;装修、围墙、菜窖、果树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6.合户与分户。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准许合户。合户后,原房面积不能超过新安置楼房最大户型,若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

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即不能小于最小户型45平方米),分户后按政策上靠。小于90平方米,实际居住多家的,以实际情况为准予以分户,并履行相关程序。

7.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8.搬迁补助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9.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10.非住宅房屋。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部分。新安置房屋超出原房面积部分,由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确定商服价格予以结算。城市棚户区居民不需补交结构差价,实施主体不再向城市棚户区居民支付停业损失费、租房补助费等费用。

1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居民,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鹤政函〔2016〕6号)、财综〔2009〕24号文件给予补偿。

12.奖励政策。

(1)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多层住宅的给予奖励。选择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10平方米;选择非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8平方米。超出奖励面积范围外的,按照新安置楼房楼层价格进行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城市棚户区民民选择产权调换为期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最高奖励3平方米。

五、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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