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晋城工作、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在学术、技术、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可以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进行项目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种企业。
第三条 对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标准为:来晋城工作的两院院士为20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为8万元。从引进当年起,按上述标准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对来晋城定居的引进人才给予搬迁安置补助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8万元;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万元。
第五条 引进到我市重点行业、并经人事、科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内可享受生活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者每月8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4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每月2000元。本市产生的上述在聘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补贴待遇。博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省管优秀专家、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每月1000元;获“省级有突出贡献”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每月500元。以上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 住房补助、搬迁安置补助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属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政部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补。其他性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根据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带来的项目和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技师带来的项目或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辞职、离职来晋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承认其原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公安部门凭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如果单位满编,可从其他有余编的单位调剂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晋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给发明者;由用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挂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其担任相应工作领域部门的行政副职或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子女未就业的,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中、小学学习,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简化办事手续,积极帮助人才解决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尽心尽责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下年度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作为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的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奖励表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人才以及用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山区人才资源开发等。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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