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引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为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系引进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来宜开展科技研发、项目合作、投资兴业等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为协管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项目资金的监管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引进的重点一般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市创办、领办、合办、承包、承租企业,或以技术合作等形式与我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
(三)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引进宜宾市行政区划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原则、方式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实行双向选择、引智与引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刚性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因人因事制宜的方式。
(一)引进对象携带项目来我市工业集中区创办、领办、合办、承包、承租各类企业,应给予优先安排。
(二)携带项目来我市与企业合作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
第七条 携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自荐、推荐、招聘或中介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引进的带有一定成熟度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从事科研开发和产业引导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可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资助,其中项目孵化资金不低于 60%,相关工作配套经费约 30%,引进对象的安家补助约 10%。在项目产生显著效益后,再考虑资金支持和解决家属、子女安置等问题。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重大项目。
(二)市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重点科技工程、区域创新体系工程和科技自主创新平台等。
(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又无法满足的优势产业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
(四)能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制定并发布年度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公告,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一)凡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在宜宾市科技信息网(www.ybkj.gov.cn)项目申报系统填报《宜宾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类别填科技专项),并报书面申请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可靠,并附装订成册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网上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包括资格、形式等内容。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和协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由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提出意见。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聘任,并进入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被评审的项目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被评审技术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状况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为保证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有申请项目;
(二)评审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项目的申请人;
(三)申请项目与评审专家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意见应尽保密义务。市科技局尊重评审专家的意见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和信用评价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立项审查结论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初步意见后,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的会审意见。
第十七条 经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会审通过的项目,要在宜宾科技信息网(www.ybkj.gov.cn)上发布拟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为项目议异期。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进行复议。撤销项目须有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的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和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引资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九条 经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在市政府批准项目经费计划后与立项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七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者定期将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及协管、监督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实地察看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因客观原因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及协管、监督单位批准后执行;项目承担者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市科技局可停止执行项目合同,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后,应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合同目标不到 85%;
(二) 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 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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