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
为促进政策协调和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把握政策衔接事宜:
(一)一致性原则。当其他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助范围、目的一致或有重合时,需要进行政策衔接。
(二)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助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助政策予以解决。
(三)对应性原则。全国性政策,通过全国性文件规定衔接;省及市、县级地方性政策,通过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规定衔接。
二、准确把握政策衔接要求
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按照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所提有关政策衔接,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可享受生活补贴。
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该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三、扎实推进政策衔接工作
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明确上述全国和全省性政策的具体衔接要求,并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明确本地区制定的相关补贴(补助、津贴)政策衔接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核查等具体程序,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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