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四、补贴标准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各地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五、申请、初审、审批及发放程序
(七)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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