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残疾等级、家庭收入、年龄均有关联,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为:具有我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为:具有我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四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在享低保有效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各一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县(市、区)残联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后,县(市、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民政部门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
(五)公示。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经公示、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制作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纳入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以各地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补助资金。
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应认真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花名册由设区市民政局存档),并通报设区市残联、省残联。
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计划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计划表》(附件7、8),经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对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县(市、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为“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残联应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当出现新增对象或补贴发放对象发生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户籍迁移、亡故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增、核减,并从当月起调整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通知、发放名册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辖区的补贴对象要进行专项核查,严格项目管理,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将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拨付到人等办法,确保补贴发放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的方法,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应对所辖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加强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和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建立健全绩效档案,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和设区市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补贴人数、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人员,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6-2018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97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4.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5.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
6.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7. 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计划表
8. 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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