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产假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以下是具体内容。
株洲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流产)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2020年3月8日起执行)
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有结婚证没有办理准生证的不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单位申请不到的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全部由单位承担。
5、终止妊娠的没有要求是否非本人意愿的流产,打胎,胎停等问题,只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办理机构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科
二、申请条件
1、在株洲市本级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2、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连续正常缴费10个月后,参保人次月生育、终止妊娠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办理材料
1、生育证(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出院诊断证明原件(盖医院公章)和复印件、 填写一张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生育津贴申领表(申领表可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生育证(准生证)办理部门: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均可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诊断证明发放部门:申领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住院的医院。
四、办理程序
1、女职工产后6个月至1年内,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上资料到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窗口申报并办理。
2、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科经办人审核资料后按生育保险政策计算女职工生育津贴的金额,并打印《株洲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补助金拨付结算明细单》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签字后申报单位和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3、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科、财务科审核、复核后拨付至单位提供的单位银行账号内,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至申领人。
五、办理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神龙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一楼C2区1137、1138窗口。
六、办理时间
30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9:00-12:00 , 13:00-17:00
八、联系电话
0731-28681657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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