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
(五)快速高效查办投诉案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的总部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同时公示省政府规定的施工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施工所在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迅速作出裁决。
(六)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实行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经常性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行多部门“一厅式”集中办公,发挥部门优势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针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部与项目部经常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执法协作制度,正常施工期间的问题由企业项目部所在县(市、区)处理,工程竣工后的问题由企业总部所在县(市、区)处理。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四、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
(七)改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县、区要对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问题应急处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性事件。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实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快速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组织协调
(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省政府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定期研判本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实行省和设区市各成员单位分别包抓市、县、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制度,指导帮助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十一)落实部门和基层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防止资金不足的工程开工建设;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时拨付工程款;司法部门要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部门和地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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