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该怎么计算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10月,小徐进入某纺织企业从事产品检验工作。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约定:按照企业薪酬体系标准发放。
现在小徐每月工资(含餐费补贴200元)实际到手为2750元/月,加班工资企业都是按照1470元为基数计算,也就是8.45元/小时。而小徐认为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月工资为计算基数,在扣除餐费补贴后,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该是2550元。
分析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38条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价格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价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在本案例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有明确约定:按照企业薪酬体制标准发放。虽然徐某每月除餐补200元外,实得工资为2550元,但不清楚工资的组成明细,双方应当对照企业薪酬体系,确定其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以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因此企业按照1470元为计算基数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工会提示
实际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都不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且劳动者往往被口头通知加班任务,在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时,常常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情形。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实用、最关键的维权手段,就是学会有效举证。因为有没有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将对维权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当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拒付加班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并在平时工作中保留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清单、考勤表、加班确认单等书面或影音材料,运用好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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