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1、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无上述证明的,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非婚生婴儿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当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婴儿父母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孤儿、弃婴的,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办理。
6、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7、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应当提供村委会接收证明。
注意事项
若拟落户地父母一方所在地户主非本人,需提供户主和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落户证明。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籍民警审查出生申报材料,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市)公安机关审批。收养子女,逐级审核后报青岛市局户政处审批。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所在地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
地址:徐州路57
电话:(0532)66575230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门路派出所
地址:仙游路5号
电话:(0532)66575211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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