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表现不好,现在是试用期,让他明儿别来了”这样的话大家应该并不陌生,试用期的员工仅凭用人单位的一句话,或者一封几个字的邮件就可能随时被辞退,而且因为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用做出任何补偿。真的是这样吗?如果不是,我们又该如何维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内容,试用期考核不达标准,重大违纪等劳动者自身问题,造成解除的,用人单位不用做出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真的属于此类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和违法成本。
合法辞退及违法辞退的所涉及的具体条文一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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