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外贸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案例概览
E公司为进出口贸易企业,3月,E公司经由香港J公司介绍,出口货物到美国,该笔货物折合成人民币账面收入为1000万,E公司向香港J公司支付佣金30万。同年8月,E公司又通过香港J公司介绍出口货物,该笔货物账面价格为500万,E公司向香港J公司支付佣金40万元。
请问:E公司支付给J公司的佣金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应的扣除限额?
案例分析
财税[2009]29号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会计处理
借:经营费用1500
贷:银行存款1425
贷: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7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附:外贸佣金应该怎么付?
佣金总是如蛆附骨地爬行在贸易订单之上,无论合不合法,无论你拿不拿,无论你怎么看。
人民币佣金比较简单,支付给个人的话,私对私汇过去就行了。实在需要公司支付佣金给个人,收钱方以个人名义去地税局开一张劳务费发票, 再凭票公对私支付;佣金支付给公司的话,可以让对方开张样品费发票或其他发票,按正常往来支付即可。
支付外币佣金就比较麻烦了,以下是我最近处理的曲折一票:
有一名境外中间商,介绍一家最终客户来厂购买机械,商议好的货值大概一万四美元,而中间商要抽佣五千美元。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当然是从香港的离岸账号收,无论付给境外公司或个人都一样方便。将佣金部分付出后,再将剩余的实际货款支付回大陆即可。
问题是我最近通过离岸账号支付的外币太多太杂了,被公司限制近期不能使用。这样一来只好从国内购汇付美元到境外。以前听说明佣超过5%,暗佣超过3%,就会被国家限制无法付出。实际上据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只要付出佣金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超过十万美元;②超过货值10%,只需提供佣金协议(正本),收佣金方出具的发票(正本),购销合同,结汇凭证,佣金照付不误。
插一句,根据正规的报关实务,佣金甚至可以在报关的时候显示在报关单的杂费一栏上,无论报价是FOB还是CIF。但实际操作上,报关员说以前没人这么显示过,我们按规定打上去反而会被海关找荐。退税那里,报关单冒这么一个佣金出来,人手审核的退税流程出来说不定也有问题。
其实就算报关单上不显示佣金,购汇付佣金也没有流程上的问题,但有税务方面的问题。由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收入来源于中国,这部分收入要在国内被税局预征所得税,冤大头就是付出佣金的企业。适用的一般税率为20%,有些有优惠的可适用10%。
这20%的税率客户不肯付,我自己也不愿背,购汇付佣金只好作罢。剩下唯一可行的方法只好私人购汇付出,5万美元的额度还没用尽。几十至一百美元的费用,没有税金,银两就这么滚滚漂洋过海。至于公司收入如何通过私人付出,则是题外话,不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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