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按照天津市政府统一部署,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将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道路实施全天禁止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措施。
一、限行措施
自2017年6月1日起,全天禁止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
二、过境车辆绕行道路
过境车辆可绕行高速公路环线(即滨保、京津、荣乌、津晋、长深、海滨、蓟汕等高速公路),以及公路环线(即东金、杨北、武静、京福、港静、静王、团王、津淄、制万、津歧、港塘、汉港、津沽、津塘公路,海景大道,蓟汕联络线海河通道等道路)。
三、通行证办理
确须进入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的车辆,可办理通行证,通行证分为日间通行证和夜间通行证,具体发放原则如下:
(一)日间通行证。日间通行证分为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证(7时至22时)和外环线通行证(7时至19时),通行证发放保持现有发放模式和发放数量不变。持有日间通行证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可在通行证允许通行的时间段,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但不包括早晚高峰时段(7时至9时、16时至19时)和其它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的道路。
(二)夜间通行证。夜间通行证仅针对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持有夜间通行证的车辆,每日22时至翌日7时可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每日19时至翌日7时可在外环线上通行,每日22时至翌日4时可在快速路通行,但不包括其它设有全天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交通标志的道路。
1.夜间通行证按需申领。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区域,使用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事业单位,可经需求认定、环保认定后核发夜间通行证。
2.夜间通行证办理流程。申请单位提出通行需求,由商务、工信、建设、交通运输、市容园林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需求进行认定,由环保部门对车辆所属的排放标准进行认定,最后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电子通行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使用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事业单位,携带单位有效证件,向商务、工信、建设、交通运输、市容园林等市、区主管部门提出运输需求。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为申请单位开设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证互联网申办系统用户名称、账号、密码;
第二步:申请单位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tj.122.gov.cn)页面右下方友情链接处,点击“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证申请系统”,利用授权的用户名称、账号、密码进行登陆;
第三步:点击添加车辆,进行车辆信息录入,并提交审核。
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辆类型、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登记日期必须与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内容一致。其中,车辆型号依据车辆登记证书第7项“车辆型号”录入,或依据行驶证“品牌型号”英文型号部分,车辆型号中不得输入中文字符;发动机型号为车辆登记证书第12项内容,不同于行驶证中“发动机号”,填入“发动机号”的视为无效数据。
运输目的地所在区可选择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运输目的地地址要求详细、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步:经需求认定、环保认定通过后,“状态”一栏显示通过,可下载通行证文件。审核不通过的,“状态”一栏显示不通过,“原因”一栏显示未通过原因。
第五步:自助下载打印通行证,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明显处,以备交警路面检查。
四、我市各有关部门管辖范围
(一)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加油站、冷链等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会展物流服务相关企业运输货物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需求,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1.市商务委流通处负责认定全市性跨区经营大型连锁超市、全市性跨区大型连锁商场、冷链企业;市商务委内贸综合处负责认定全市性跨区经营加油站;市商务委生活服务业处负责认定大型连锁化经营餐饮企业;市商务委会展处负责认定会展物流服务相关企业。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认定本区域内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加油站、冷链等批发、零售企业。
3.东丽区金钟农产品批发市场、西青区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津南区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北辰区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东丽区兴耀粮油批发市场、静海区海吉星农产品市场、滨海新区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分别负责对本市场商户进行认定。
(二)工信部门负责认定向煤炭、钢铁、机械、化工、纺织、食品、服装等工业企业运输货物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需求。
(三)建设部门负责认定向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运输建筑材料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需求。
(四)市容园林部门负责认定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及垃圾收运等行业所属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夜间通行需求。
(五)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邮政快递行业所属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夜间通行需求。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认定坐落地位于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市政养护等行业所属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夜间通行需求。
其它行业、企事业单位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夜间通行需求认定,参照上述行业认定范围,由使用车辆单位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无法纳入行业管理的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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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9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7年4月9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7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二)自2017年7月9日至2017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自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7年4月9日起,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限制;
(二)自2017年4月9日起,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载货汽车限行措施限制。
七、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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