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湖北省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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