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2000元至4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和再次代理的案件,可以在本标准范围内适当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全国、省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新类型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四)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一般非诉讼业务是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非诉业务按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双方可参照下列比例计取。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项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项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费;
(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3%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3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3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1.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1%;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4%;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30000元一250000元/件收费。
(六)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200元一4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以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每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八)企业、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20000元一5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15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80000元一25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上浮不限。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10000元一8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20000元一12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40000元一2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 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30%一5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省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所属地市律师协会备案,由所属地市律师协会统一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随意修订、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属地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所属地市律师协会可采取约谈、调解等方式督促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整改。若其拒不整改,则由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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