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06] 321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渭南市主城区(临渭区、经开区)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渭南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监督管理,委托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为二手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负责渭南市主城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受委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合作协议做好资金收支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支行、渭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受委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规范、便民的原则制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备案,承诺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为二手房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负债。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 房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二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代管业务,亦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
第六条 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已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保证机构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七条 二手房买卖双方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明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渭南市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协议应明确托管交易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条件等条款。交易资金监管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双方按托管协议将购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买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的,将全部资金存入专用账户,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买方以贷款购房的,待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的代理行将购房款划转专用账户后,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
第九条 买方向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入账凭证,经确认后,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监管证明。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持托管协议、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办理完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新房屋权属证书后,到交易保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划转。交易保证机构审核后向开户银行出具《渭南市二手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办理交易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二条 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交易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或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交易保证机构提出申请,交易保证机构可依据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托管协议,并通知开户银行退回托管资金,托管协议解除。
第十三条 在申请资金托管到完成资金划转期间,托管资金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方;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方。
第十四条 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划转交易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未按规定划转交易资金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暂停受托银行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业务。
第十六条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我市其他县市区、高新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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