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调整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6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27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12元,二类区域10元,其他区域6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三、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二)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五、各类奖励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2)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三)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五)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六、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的“户”的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证为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
七、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修补偿
衢州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按照衢州市关于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表
附件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表
区域 类别 | 区域 | 具体范围 |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一类 | 中心区、南区 | 府东街? 衢化路 | 三衢路? 双港口大桥 | 衢江 | 衢江 |
二类 | 南区(除一类区域外) | 彩虹路 | 浙西大道 | 双港西路 | 三衢路?府东街与蝴蝶路交叉口 |
衢化片 | 乌溪江 | 南一道 | 文昌路 | 北二路 | |
西区(白云街道)、衢江(浮石街道) | 浮石规划路?衢江 | 常山港 | 锦西大道 | 杭金衢高速 | |
其他 | 上述区域类别以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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