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国家政策 > 正文

四川农村宅基地最新确权政策及买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3 01:06:57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于去年就差不多已经全部完成了,不少农村地区都已经拿到了下方的相关确权证件。宅基地确权其实是保障农民朋友宅基地权益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农民朋友没有进行确权,于是这部分没有确权的农友就会问自家的宅基地还没有确权怎么办?会有哪些影响?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四川农村宅基地相关的知识,可供参考!

一、四川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的具体标准不大一致。 

二、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规定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川的标准是: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