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群:
1,各类企业的职工;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含不同用工期限、不同用工方式。
二、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的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认定工伤申请的提起: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个人:若单位不提起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工伤待遇享受
表一:工伤享受待遇
工伤情况 | 享受待遇 | 参照标准 | 支付单位 | 支付比例 | 其它 |
一般工伤(接受工伤治疗的情况) | 工伤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标准支付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医疗保险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职工所在单位 | 按标准的70%支付 | 统筹地外就医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
停工留薪 | 所在单位原工资福利 | 职工所在单位 | 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标准的50%支付;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间: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工伤评定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因工致残 | 按工伤评定等级标准享有相关待遇 | 参照表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享有待遇 | |||
因工伤亡(含宣告死亡) | 丧葬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支付标准6个月一次性支付 | 由其直系亲属领取;一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在停工留薪期外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有此项待遇。 |
抚恤金 | 职工本人每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配偶:标准的40%;其它亲属: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外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有此项待遇。 | |
工亡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按标准补助48至60个月 | ||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 工资 | 职工原每月工资 | 职工所在单位 | 按标准的3个月支付 | 第4个月停发 |
抚恤金 | 职工原每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 |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备注: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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