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大家知道,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比例是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比例,欢迎阅读!
据市人社局,南京市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各级伤残津贴都有所增加
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将会补发。
调整对象
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根据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
注: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1、伤残津贴
调整后: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3、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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