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为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医疗及康复待遇 | 挂号费 | 依据工伤三个“目录”执行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康复费 | |||||
医疗费 | |||||
药费 | |||||
交通食宿费 | 依据省统一标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依据省统一标准 |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停工留薪期内其他待遇 | 停工留薪期间 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停工留薪期内 生活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60%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级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工资 |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16个月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离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对应的月数;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六级 | 14个月 | ||||
七级 | 12个月 | ||||
八级 | 10个月 | ||||
九级 | 8个月 | ||||
十级 | 6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5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46个月 | ||||
七级 | 36个月 | ||||
八级 | 26个月 | ||||
九级 | 16个月 | ||||
十级 | 6个月 |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1 级 27 月薪
我工资的 90% 级别 2 25 个月的工资
我工资的 85% 级别 3 23 个月工资
我工资的 80% 第 4 级 我工资的 21 个月
我工资的 75% 等级 5 我工资的 18 个月 协调区员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 × 56 个月(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协调区员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统筹区域 工资×1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 员工工资的70%(保留劳动关系) 6级 员工上一年度16个月平均月工资薪酬统筹区年×4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统筹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14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 本人工资的 65%(保留劳动关系) 7 级 本人工资的 13 个月 协调区员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 × 36 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劳资关系)上一年度协调地区员工平均月工资×12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
8 级 1上年统筹区员工1个月平均月薪×2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上年统筹区员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
9年级和9个月协调区员工上一年平均月薪×1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协调区上一年员工平均月工资× 8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10级 上年度统筹区员工7个月平均月薪×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 统筹区员工月平均薪????上一年×6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准)
(注: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因工致残的员工,认定为1至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
(二)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应工伤职工的请求,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次性残疾就业福利。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投保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作为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工作死亡标准
1、丧葬补助=上一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月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一次性每年
全国统一的工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年=727920元;
3. 受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死亡本人工资×30%(注意孤儿或孤儿按以上标准每月增加10%)
残疾职工在停薪期间因工伤身故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1至4级残疾职工停工停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
抢险救灾中发生意外或失踪的处理标准:
1、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受抚养亲属支付养老金;
3、生活困难的,可提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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