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并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影响力行贿罪。修改后,我国刑法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纵深
“从法律层面实现全环节惩治腐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大背景下,今年满26岁的刑法,完成了大修。作为惩治犯罪的基础法律,刑法这次大修重构反腐的刑罚体系,重点解决“怎样让大贪官罪刑相适应”、“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等焦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等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反腐法条的修改是本次刑法大修的亮点之一,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环节”惩治腐败的要求,反腐的“制度笼子”全面收紧。
怎样让大贪官罪刑相适应?
“弹性区间+情节”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
修改前的刑法,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为四档: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这一四档标准制定于1997年,18年未改动,近年来屡陷质疑。
前日,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其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虽然从其家搜出现金约1.2亿、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但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只能按10万元的标准定罪量刑。在马超群之前,广东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等亿元大贪官宣判前也曾引起相同的质疑:涉案金额超亿元,怎么能按10万元标准判刑?
怎样让大贪官受到更为严厉的惩治,体现出罪刑相适应?本次刑法修改删除了“四档固定数额标准”,改为“三档弹性区间+情节”标准,贪腐犯罪将按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将由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阮齐林称,司法解释一旦出台,极有可能再次引发质疑,“比如起刑点,修改前的标准是5000元,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应该会高于5000元。这有可能令一些人认为,贪腐犯罪的口径变宽了”。“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18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年的“四档”已无法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更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由“弹性区间+情节”标准取代“固定数额”标准,更为科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也表示,“弹性区间+情节”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衡量一个贪官该受到何种处罚,更应侧重于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性。正因如此,涉案金额649万余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非死缓或无期徒刑,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阮齐林强调,行贿是贪腐犯罪的重要源头,本次大修对于行贿罪的三大修改,更能体现出反腐的“制度笼子”全面收紧。
修改前的刑法,行贿罪没有罚金刑,修改后增设罚金刑,规定因行贿罪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就可以并处罚金。重修后,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变窄,原来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就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今后行贿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满足两前提;行贿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修改前,刑法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修改后增设了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规定向官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也将被追究刑责,“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达到减少行贿、减少腐败的效果。”阮齐林说。
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
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前,我国反腐制度体系的一大质疑焦点为“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今年6月,“五毒书记”张二江减刑4次、2010年就已提前出狱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风波还未平息,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再获减刑的消息,又引发了舆论对贪官逃避刑罚的再度质疑。
马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后最大的卖官贪官,2003年案发前,充当了近10年买官卖官的掮客,受贿600余万元,2005年被判处死缓。此后他三次减刑:2007年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今年再次减刑一年。经过这三次减刑,其刑期至2027年1月19日。
阮齐林等受访专家均表示,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在实践中成了个别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决宣告后,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申请了监外执行,他不但没有被送到监狱,反而还驾着豪车四处游玩;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被判处死缓,但9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
鉴于“狱外罪犯”乱象,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曾通报,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达76人。
阮齐林表示,在司法机关封堵执法环节的基础上,本次刑法大修则从法律层面封堵了官员的“赎身暗门”。“终身监禁”首次入刑,这个新增的刑罚措施,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事实上,2010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起草、审议过程中,已有法学界人士提出,贪污受贿犯罪应引入一些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但最终未采纳这一建议。本次刑法修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再度提出这一建议。8月25日分组审议时,任茂东等委员就表示,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突破。不过,也有部门和专家不赞成,认为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会导致监狱负担过重,执行上有困难。
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写入了终身监禁刑罚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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