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生条例通过:产假最长休七个月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婚假仍为10天,女职工产假在原征求意见稿的128天基础上,新增“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再增加1至3个月”的规定。此外,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此前曾收到社会意见4100多条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除明确“全面二孩”规定外,还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并规定只要是计划内生育,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就再生育和生育假奖励,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进行具体规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6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生效。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此前市法制办曾通过网络,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天内共收到社会意见4100多条,主要集中在生育政策和生育假两个方面。
刘振刚介绍,修改内容主要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落实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调整婚假等,并删去了有关晚婚晚育、生育间隔、生育服务证管理等带有强制性的内容。
建议建立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建议,《条例》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关注北京市人口发展形势,并及时提出、制定应对政策和措施。
另外,在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过程中,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资源,注重对妇女生育权和就业权的保护,帮扶计划生育伤残死亡等特殊家庭。
焦点1
取消晚婚假结婚仍可休10天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婚假是否“缩水”为3天,成为关注焦点。
刘振刚昨日介绍,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时,北京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据此,北京符合晚婚规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国家法律修改时,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刘振刚介绍,北京修改条例时,也考虑到婚假的长短本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可以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说,修改条例时,曾吸取国家部门和外地经验,最终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焦点2
删独生子女假产假最长7个月
此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刘振刚介绍,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并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条例》规定,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刘振刚说,此规定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之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此次调整中,将30天晚育假的表述调整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独生子女的三个月弹性假的同时,增加了弹性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刘振刚说,这是考虑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也要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
因此,此规定是希望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换言之,在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奖励假外,如果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最长休7个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焦点3
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请
针对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条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前北京的规定中,要求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昨日,刘振刚说,所谓再生育,是指一对夫妻(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已经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又生育的。
此次《条例》中,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经有了两个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有子女病残的情况,此次《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4
已获独生子女证的仍可领奖励
《条例》规定,对于此前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凭证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与此前规定对比,该条款的相关内容调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办法”实行。
其中包括,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每月可获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明确,如果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后再生育子女,则会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盘点
15省份调整婚产假产假最多相差三个月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于今年元旦起实行。
尽管修法意味着独生子女时代终结,但是“全面二孩”的启动,还需要各地修改地区计生条例后,对婚假、产假等进行明确规定。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份对计生条例进行了修改,普遍取消了晚婚假,并且以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来的晚育假。
另外,吉林、重庆等五省份已经明确了修改条例时间,拟于本月进行。
婚假变化大部分省份剩3天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计生法前,婚假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国家规定的婚假和各地晚婚假奖励,前者通常按3天计算。
在鼓励晚婚的时代,各地计生条例中,会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妻予以晚婚假奖励,长度在7天到一个月不等。
例如,此前山西省便规定,晚婚夫妻婚假为1个月;甘肃也为晚婚夫妻增加了30天假期。
计生法修改后,各地陆续启动了地方计生条例的修改,在目前已经完成修改的15个省份中,对于婚假有不同规定,最短为3天,最长的30天。
其中,北京、上海、山西、福建等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是延长了婚假时间,与鼓励晚婚时代基本维持同样的水平。例如北京、上海仍为10天,山西则为30天。计划于本月修改计生条例的甘肃则计划把原来33天的婚假改为30天。
率先修改条例的广东省,以及今年1月修改计生条例的天津、山东、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西、四川等均彻底取消了晚婚假,结婚夫妻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休假。
晚育假取消普遍改生育奖励
对比已经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还可以发现,各地对于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时间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此前,多数省份都是“国家规定假期+晚育奖励”,部分省份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还可申请叠加假期奖励。修改后则普遍为“国家规定假期+生育奖励”。
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过计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时,通常按照98天计算。
在“全面二孩”之前,各地计生条例普遍保留着对晚育假的鼓励,同时部分地区对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会增加假期,时间为15天至一年不等。如西藏自治区规定,女职工晚育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休长达一年的产假。
而在各地修改后的表述中,普遍以生育奖励取代了晚育假,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延长至少30天,产假时间从128天起步,最多可达180天。
其中,北京市还规定128天之外,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最长可休息218天,和产假最短的省份相差3个月。福建则将所有产假打包,规定时间为158天至180天。
陪产假7天到25天不等
在配偶陪产假方面,在已经修改地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作了明确规定,时间从7天到25天不等。
其中,天津、山东规定配偶陪产假为7天;上海、安徽规定配偶陪产假为10天,而在安徽,如果夫妻双方异地,男方陪产假为20天;包括北京在内,山西、浙江、辽宁等多个省份的配偶陪产假为15天;广西、宁夏的配偶陪产假最长,为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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