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档案管理制度 > 正文

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官方版】

更新时间:2023-08-21 17:18:37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椤掑鏅悷婊冪箻楠炴垿濮€閵堝懐顔婂┑掳鍊愰崑鎾剁棯閹岀吋闁哄矉缍侀獮鍥敍閿濆棌鎸呮繝鐢靛仜濡﹥绂嶅⿰鍫濈闁逞屽墮椤啴濡堕崱妤€衼缂傚倸绉村Λ妤€鐜婚崸妤佸亜闁稿繐鐨烽幏铏圭磼缂併垹骞栭柟鍐茬箺閵囨劘顦寸紒杈ㄥ浮閹晠宕橀懠顑挎偅缂傚倷绶¢崰鏍偋閹惧磭鏆﹂柟鐑橆殕閸婄兘鎮楅悽鐧诲湱鏁幆褉鏀介柣妯虹仛閺嗏晛鈹戦纰卞殶闁瑰箍鍨硅灒濞撴凹鍨抽埀顒冨煐閵囧嫰寮村Δ鈧禍楣冩⒑閸濆嫮鐒跨紒鏌ョ畺楠炲棝寮崼顐f櫓闂佺ǹ绻楅崑鎰亹鎼淬劍鈷掑ù锝呮啞閹牓鏌ゅú璇茬仯缂侇喗妫侀妵鎰板箳鐎Q冧壕濞达絽澹婂ḿ銊╂煃瑜滈崜姘┍婵犲洤绠瑰ù锝堫潐濞呭洭姊洪柅鐐茶嫰婢у瓨銇勯姀鈩冾棃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ゅ嫰鏌ら崫銉︽毄濞寸姵姘ㄧ槐鎾诲磼濞嗘帒鍘$紓渚囧櫘閸ㄨ泛鐣峰┑鍡忔瀻闊洦娲樺▓楣冩⒑闂堟稓绠為柛濠冩礋瀹曟﹢鍩€椤掆偓椤啴濡堕崱妤€顫囬梺绋块瀹曨剟鎯冮鈧埞鎴︽晬閸曨偂鏉梺绋匡攻閻楁粓寮鈧獮鎺楀棘閸濆嫪澹曞┑顔结缚閸樠勬櫠閹殿喚纾兼い鏃傗拡閻撳ジ鏌℃担鐟板鐎垫澘瀚埀顒婄秵閸撴瑩鐛澶嬧拺閻犲洦褰冮銏㈢磼鐎n偄绗掗柣婊冾煼瀹曠ǹ螖娴gǹ澹掗梺璇插嚱缂嶅棝宕滃☉姘棜闁稿繒顑曟禍婊堟煛閸モ晛浠︽い銉у仱閹顫濋悙顒€顏�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捣閻棗銆掑锝呬壕濡ょ姷鍋涢ˇ鐢稿垂妤e啫绠涘ù锝呮贡缁嬩胶绱撻崒姘偓鐑芥倿閿曚焦鎳岄梻浣告啞閻熴儳鎹㈠鈧濠氭偄閾忓湱锛滈梺闈涚箳婵敻鎮橀崼銉︹拺婵炶尪顕ч獮妤併亜閵娿儻韬€殿喛顕ч埥澶愬閻橀潧濮堕梻浣告啞閸旓附绂嶉弽顬綁宕奸姀銏紳婵炶揪绲介幖顐︻敁閹惧墎纾界€广儱瀚粣鏃傗偓娈垮枛椤兘骞冮姀銏″仒闁炽儱鍘栨竟鏇炩攽閻愭潙鐏﹂柣鐕傜磿缁辨挸顫濋懜鐢靛幗濡炪倖鎸鹃崕鎰板磿閹寸姷纾奸弶鍫涘妼濞搭喗銇勯姀鈥冲摵鐎规洖宕灒濞撴凹鍨槐锟�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ゅ嫰鏌ら崫銉︽毄濞寸姵姘ㄧ槐鎾诲磼濞嗘帒鍘$紓渚囧櫘閸ㄨ泛鐣峰┑鍠棃宕橀妸銉т喊闂備礁鎼崯顐︽偋婵犲洤纾瑰┑鐘崇閻撶娀鏌熼鐔风瑨闁告梹宀搁弻娑㈠箻閼搁潧娈岄梺瀹狀潐閸ㄥ爼鐛繝鍥ㄧ厱濠电姴鍟粈瀣偓瑙勬处閸ㄥ爼銆佸☉妯锋敠闁诡垎鍌氼棜婵犳鍠楅敃鈺呭储婵傜ǹ浼犳繛宸簼閻撴瑦銇勯弮鍌滄憘婵炲牊妫冮弻宥夋寠婢舵ɑ笑闂佸疇顕х粔褰掑箹瑜版帩鏁冮柕蹇f線缁辨繈姊绘担鐟邦嚋缂佽瀚板畷鎴﹀Χ婢跺﹥鐎梺鐟板⒔缁垶寮查幖浣圭叆闁绘洖鍊圭€氾拷 -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绮换娑㈠箣閻戝棛鍔┑鐐村灦閻燂箓宕曢悢鍏肩厪濠电偛鐏濋崝姘舵煟鎼搭喖寮慨濠冩そ瀹曟鎳栭埞鍨沪闂備礁鎼幊蹇曞垝瀹€鍕仼闁绘垼妫勯拑鐔兼煏婢舵稓鐣遍柍褜鍓涢弫濠氬蓟閵娿儮鏀介柛鈩冧緱閳ь剚顨婇弻锛勨偓锝庡亞閵嗘帞绱掓潏銊ユ诞闁诡噮浜崺鈧い鎺戝闂傤垶鏌ㄥ┑鍡╂Ц闁藉啰鍠栭弻銊╂偄閸濆嫅銏ゆ煟閹邦剨韬柡灞界У濞碱亪骞嶉璺ㄧ崶闂備浇顕х€涒晜绻涙繝鍌ゆ綎闁惧繗顫夊畷澶愭煏婵炲灝鍔滈柣婵勫灲濮婃椽鎮烽弶鎸庮唨闂佺懓鍤栭幏锟�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椤愯姤鎱ㄥΟ鎸庣【闁绘帒鐏氶妵鍕箳瀹ュ牆鍘¢梺瀹犳椤︾敻骞冨Δ鈧~婵嬵敆閸曨偄鍙婇梻浣告惈閺堫剛绮欓幒鏃€宕叉繝闈涱儏缁€鍐煟閹伴潧澧伴柡鍡畵濮婄粯鎷呯粵瀣缂備胶绮崹鍧楀箖閻戣棄鐓涢柛娑卞弨閹芥洟姊洪幐搴g畵妞わ缚鍗冲畷鎴﹀箛閻楀牏鍘卞┑鐐叉濞存艾危瑜版帗鐓欐い鏃傛櫕閹冲洦鎱ㄦ繝鍛仩闁逞屽墰濞呫垽姊介崟顐唵婵☆垵顔婄换鍡椻攽閸屾簱鍦兜閳ь剟姊绘笟鍥у缂佸鏁婚幃锟犲Ψ閳哄倻鍘介梺鍝勬川閸嬫盯鍩€椤掆偓濠€閬嶅焵椤掍胶鍟查柟鍑ゆ嫹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椤愯姤鎱ㄥ鍡楀幊缂傚倹宀搁弻銈嗘叏閹邦兘鍋撻弽顐熷亾濮橆剦鐓奸柡宀嬬秮瀵噣宕掑顑跨帛缂傚倷璁查崑鎾愁熆閼搁潧濮囩紒鐘侯潐缁绘盯鏁愭惔鈥愁潻婵犵鈧偨鍋㈤柡灞剧☉椤繈顢楅崒婧炪劌螖閻橀潧浠﹂柣妤佹礉瑜颁礁顪冮妶鍡楀潑闁稿鎸搁埞鎴︽闁稿鍔楀Σ鎰板箳濡や礁浜奸梺閫炲苯澧寸€规洘濞婇弫鎰緞婵犲懏鎲伴梻浣芥硶閸犳挻鎱ㄩ幘顔藉€峰┑鐘插亞濞撳鎮楅敐搴濈凹闁圭櫢缍侀弻銊モ槈濮橆剚鐎婚梺瀹狀潐閸ㄥ灝顬婃潏銊d簻闁哄洨鍠撻惌鎺擃殽閻愯尙绠婚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婂潡鏌ㄩ弴鐐测偓褰掑磿閹寸姵鍠愰柣妤€鐗嗙粭鎺旂磼閳ь剚寰勭仦绋夸壕妤犵偛鐏濋崝姘舵煙闁垮鐏撮柟铏尵閹瑰嫰濡搁姀鐘卞闂佺粯鍔楅幊鎾诲焵椤掍焦绀嬮柛鈺冨仱瀵噣鍩€椤掑倹宕叉繝闈涱儐閸嬨劑姊婚崼鐔峰瀬闁绘劗鍎ら悡鏇㈡煏婵炲灝鍔橀柛瀣ㄥ灪閵囧嫰濮€閿涘嫭鍣板Δ鐘靛仜濞差厼顕i崜浣瑰磯妞ゎ厽鍨甸弫鎼佹⒒閸屾瑦绁版繛澶嬫礋瀹曟娊鏁冮崒姘鳖唵闂佽法鍣﹂幏锟�20004639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捣閻棗銆掑锝呬壕濡ょ姷鍋涢ˇ鐢稿极閹剧粯鍋愰柛鎰紦閻㈠姊婚崒娆戣窗闁告挻鐟х划鏃傗偓闈涙憸娑撳秵銇勯弽顐沪闁绘挶鍎甸弻锝夊即閻愭祴鍋撻崷顓涘亾濮樼偓瀚�-12

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閹绢喗鍎夊鑸靛姇缁狙囧箹鐎涙ɑ灏ù婊堢畺閺岋繝宕堕妷銉т患缂佺偓鍎崇紞濠囧箖瀹勬壋鏋庨煫鍥ㄦ惄娴尖偓濠电偛顕慨闈涚暆缁嬫娼栫紓浣贯缚閻熷綊鏌嶈閸撶喖宕洪埀顒併亜閹烘垵鈧憡绂掑⿰鍫熺厾婵炶尪顕ч悘锟犳煛閸涱厾鍩fい銏″哺閸┾偓妞ゆ帒瀚拑鐔哥箾閹存瑥鐏柛瀣閹綊宕崟顒佸創缂備椒绶¢崳锝咁潖閾忚瀚氶柍銉ㄦ珪閻濐垳绱撴担铏瑰笡缂佽鐗嗛锝夘敃閵忊晛鎮戞繝銏f硾閿曪箓藝閺夋娓婚柕鍫濇閸у﹪鏌涚€n偅宕岄柡宀嬬到閳规垿宕ㄩ鐐点偖婵犳鍠栭敃銊モ枍閿濆绀岄柡宥庡幖閸楁娊鏌i幇顓犮偞闁规灚鍊濆缁樻媴閽樺鎯為梺鍝ュ枑閻熲晛鐣烽妸鈺婃晬婵犲﹤鎳庣敮顒勬⒒閸屾瑦绁版繛澶嬫礋瀹曟娊鏁冮崒姘鳖唵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ゅ嫰鏌涢幘鑼槮闁搞劍绻冮妵鍕冀椤愵澀鏉梺閫炲苯澧柛鐔告綑閻g兘濡歌閸嬫挸鈽夊▍顓т簼缁傚秵娼忛妸褏鐦堥梺姹囧灲濞佳冪摥闂備胶枪閿曘倝顢氶鐘愁潟闁圭偓鍓氬ḿ鈺呮煠閸濄儲鏆╅柛妯哄船椤啴濡堕崱妤€顫庢繝娈垮枟閹稿啿鐣峰┑鍡╂僵閺夊牃鏅濋敍婊堟⒑缂佹﹫渚涢柛鐘崇墵瀹曟繈鏁冮崒娑氬幐闁诲繒鍋熼弲顐㈡毄婵$偑浼囬崒婊呯崲闂佸搫鏈惄顖炵嵁濡吋宕夐柣鎴炨缚閳ь剝顕ч—鍐Χ閸℃ḿ鈹涚紓鍌氱С缁舵岸鐛崘鈺冾浄閻庯綆浜滅粣娑欑節閻㈤潧孝闁哥噥鍨堕、鏃堟偄閸忓皷鎷绘繛杈剧秬婵倗娑甸崼鏇熺厱闁挎繂绻掗悾鍨殽閻愯尙绠婚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